工程项目代建
一、代建制概述
根据《代建制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《招标投标法》等有关规定,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。
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,代建单位确定后,发改委、使用单位、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。
二、对代建单位的采购
1、 两阶段代建
根据《代建制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:
(1)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。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,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。
(2)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。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,对项目施工图编制、施工、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。
(3)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,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,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。
2、两阶段招标
(1)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,按照有关规定,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,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、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《前期工作委托合同》。
(2)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,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,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。
(3)招标代理机构受发改委委托,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,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,报发改委审定,并抄送市财政局。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,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。
(4)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、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《项目代建合同》,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。《项目代建合同》生效前,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-30%的银行履约保函。具体保函金额,根据项目行业特点,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。
3.代建单位的采购工作
根据《代建制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《前期工作委托合同》中的前期代理招标任务,组织开展工程勘察、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,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发改委备案。
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《项目代建合同》的要求,组织施工、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,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发改委备案。